
不久前,船东张船长与某托运人公司签订了《水路运输合同》。张船长按约定准时抵港后,托运人却因自身供应链突然断裂,迟迟无法供货。
船舶属于重资产营运,多停泊一天就意味着高额的人工、折旧和信贷成本。更严峻的是,当时作业水域的水位正持续下降,船舶如果继续原地苦等,随时面临重载搁浅的毁灭性风险。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张船长向托运人下达了“最后宽限期”。宽限期满对方依然无货,张船长无奈选择明示离开,另接订单止损。
令张船长始料未及的是,托运人随后将其起诉至海事法院,指控其“未经同意擅自驶离”构成根本违约,不仅要全额返还定金及补贴,更将下游客户索赔的巨额违约金和高价替代运费差价全部算到了张船长头上。
面对合同中“未经同意不得离场”的字面条款,船东极其容易陷入绝境。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海商法团队接手案件后,百思得海事律师黄丹丽与团队成员迅速理清案件底层逻辑,深挖沟通记录与水文气象数据,搭建了严密的抗辩体系:
阻断因果关系:强硬论证巨额损失系托运人自身“无货可发”的必然苦果,与船东驶离无关,一举粉碎了对方的高额索赔企图。
巧用程序抗辩:将船东的驶离精准定性为“宽限期届满后的法定解除权行使”以及“面临搁浅风险的紧急避险”。
在庭审阶段,百思得海事律师黄丹丽及团队充分展现了专业抗辩优势,同时准确把握法庭“利益平衡”的裁判尺度,审时度势促成当庭调解。最终,对方放弃了全部巨额索赔主张,张船长仅退还极小一部分定金便彻底摆脱诉累。
针对水路运输领域的常见法律风险,百思得海事律师黄丹丽特别提醒广大船东:水运合同具有极强的特殊性,遇到“装货遥遥无期”时,切忌凭朴素观念“一走了之”。
船东在确认对方迟延履行后,切记通过书面或微信发送《催告函》,设定合理的“最后宽限期”。若宽限期届满仍未装货,必须明确发送“因你方根本违约,现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完成法定程序后驶离才具备绝对合法性,还能依据定金罚则依法没收对方定金。
水路货物运输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若个体船东未取得相应营运资质,直接以个人名义签合同,合同极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自始无效”。一旦合同无效,“没收定金”策略将全部失效,船东甚至可能被迫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海事律师建议,船东承接业务时应尽量通过具备营运资质的航运公司主体对外签约;遇到海事纠纷时,第一时间内引入专业海事律师介入,切勿盲目行动。